驻库各部门、单位学校,州直各有关学校,州教研室,市教研中心,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单位:
为切实做好库尔勒地区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巴州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教传〔2015〕25号) 文件精神,结合库尔勒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库尔勒地区2015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5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它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新教师办〔2011〕14号)执行,并于2015年5月15日至6月5日和9月15日至10月10日在库尔勒地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且体检合格(体检结果当年有效) 。
五、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3级乙等。
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七、认定教师资格严格执行属地原则。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八、我区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正式聘任后的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九、库尔勒地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测试由市教研中心负责,联系人:黄丽萍,联系电话:0996-2168255。
十、各单位提交基本材料时,必须每人使用一个档案袋。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一式两份(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并由申请者本人在《申请表》中的承诺书上签名);
(二)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母语为非汉语及汉考民的申请人员提交MHK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提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提交人事档案中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六)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七)在职教师提供近两年年度考核表。
注意事项:以上各类证件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所有申请材料上的姓名用字必须和身份证姓名用字完全一致,否则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件;所有申请材料中使用的照片均为近期、同一底版、免冠、彩色照片,大头贴和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得使用。照片用途、规格及数量:体检表,教师资格申请表(2寸,3张)、教师资格证(1寸,1张);申请表和鉴定表的内容应与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各个环节的内容,逾期将无法受理。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课人员申请教师资格,以社会人员身份申请;已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编正式人员申请认定其它种类教师资格,与社会人员同等对待;学校中非教学岗位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以工代教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在职教师申请认定比其任教学校更高等级学校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2003 年 1 月以来,连续两年留职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
十二、国有企业所属学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公办学校人员对待;少年宫、教学研究室、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馆人员按公办学校人员对待;其它非学历教育机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
十三、由于民办教育单位数量众多、情况复杂,教学人员流动性大,在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民办教育单位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按社会人员对待。
十四、2015 年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5年4月10日—6月5日)和(9月10日—10月10日) ,网上报名时间。申请人直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或“库尔勒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yuanding.gov.cn)”网上预认定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用A4纸单面打印各一式两份(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并由申请者本人在《申请表》中的承诺书上签名)。网上报名时必须上传电子照片,否则系统无法完成确认。照片必须清晰,必须符合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并与将要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为同一版;第二阶段(2015年5月15日—6月5日) 和(9月15日—10月10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体检。先到库尔勒市延安路市民中心州市行政行政服务大厅44号市教育局窗口领取体检表,再到指定医院空腹参加体检);第三阶段(2015年6月8日—12日) 和(10月12日—16日)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申请者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地址:库尔勒市延安路市民中心州市行政服务大厅44号市教育局窗口);第四阶段(2015年6月16日—30日)和(10月20日—30日)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根据电话通知)。第五阶段(2015年7月1日—10日)和(11月11日—31日)网络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十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报名费10元/人;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80元/人。
十六、库尔勒地区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报名点:库尔勒市延安路市民中心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库尔勒市教育局窗口,联系人:徐俪芳,联系电话:0996-2013121。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