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的重要考点和易混点
2018-05-05 08:35:54   来源:新疆华政教育   评论:0 点击:

新疆事业单位交流群:631010128新疆考试咨询微信:1816067548宪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宪法的知识又双叒叕成为考试的重点啦。另外,还有一些知识点虽然不是新修改的,却是很容易混淆的呢,小编将其重点和易混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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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宪法的知识又双叒叕成为考试的重点啦。另外,还有一些知识点虽然不是新修改的,却是很容易混淆的呢,小编将其重点和易混点进行了总结,小伙伴们可以做参考哦。

宪法修改部分重要考点

1.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6.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7.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8.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10.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国家机关职权对比

1.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法律:国家主席

3.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

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国家主席

5.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国务院

6.决定特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特赦令:国家主席

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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