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73名公务员简章
2016-08-30 13:18:26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网   评论:0 点击:

新疆考试交流群529128541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兵团决定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

新疆考试交流群 529128541

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兵团决定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统一录取,定向培养,为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73名公务员(其中公安系统30名、法院系统3名、监狱系统40名)。其中,面向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招考培养31名,面向部队退役士兵招考培养42名。

一、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及其它条件;

(五)具有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所有报考人员所持毕业证书须是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二、 招录对象

(一)在疆工作的2014-2016年各类高校毕业生;

(二)2014-2016年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和兵团选派生;

(三)新疆生源2014-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2014-2016年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90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六)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七)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八)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 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 现役军人。

5.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 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其中,有《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附件1)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 招录培养模式、培养院校和考录职位

(一)招录培养模式

招录培养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定向培养,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1. 专科教育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 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培养院校和考录职位

详见《2016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附件2)(以下简称《职位表》)。

四、 招录工作时间安排(北京时间)、相关费用

(一)时间安排

1. 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8月30日10:00—9月5日18:00。

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8月30日10:00—9月6日18: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6年9月20日—25日

2. 笔试时间:2016年9月24日—25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 笔试成绩公布时间:另行通知。

4. 2016年11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查(人民警察职位进行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5. 2016年12月底前,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6. 2017年2月底前,入学。

(二)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 报名笔试费

公共科目考试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教育入学考试每科35元。

2. 进入面试环节考生面试费用40元。

3. 进入体检环节考生体检费用自理。

五、 招考程序

招考程序:报名、笔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教育入学考试)、资格审查和视力检查、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六、 报名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查阅:

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

兵团人事人才网(www.xbrs.gov.cn)

兵团政务门户网(www.xjbt.gov.cn)

对《职位表》中的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拨打咨询电话。

(二)网上报名

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填写《2016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传送电子照片。每位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职位。报名时,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相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及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网上缴费

考生必须在9月6日18:00前完成网上缴费。

(四)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

缴费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时携带);注意:能打印《报名表》且缴费项注明已缴费,说明报名成功。

报考人员于2016年9月20日-25日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七、 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组成。全部采用汉语答题。

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

①专科班: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②专升本、本科二学位班:民法学

(二)笔试范围

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

(三)笔试时间

9月24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申论》

9月25日专科班:《文化综合》

专升本、本科二学士学位班:《民法学》

(四)笔试考点设置

笔试在乌鲁木齐市设立考点。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五)笔试相关政策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六)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公布,考生可查阅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八、 资格审查和视力检查

笔试成绩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拟录用人数与资格审查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进入资格审查。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用人部门资格审查工作。兵团公安局负责报考公安系统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法院负责报考法院系统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监狱管理局负责报考监狱系统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退役士兵需持《军人退伍证》。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视力检查,在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对视力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当场进行复检,得出结论后不再进行复检。视力检查不合格人员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与笔试成绩同期公布,请考生及时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九、 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因资格审查、视力检查、体能测评不合格造成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十、 面试

资格复审、视力检查、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持面试通知书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到达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使用汉语答题,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总成绩。

十一、 体检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拟录用人数与体检人数1:2的比例进行体检。其他职位考生按照1:1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经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对心率、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进行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十二、 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用人员按1:1的比例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考察对象,递补只能进行1次。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十三、 公示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兵团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

十四、 拟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提交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拟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7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 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兵团公安局、兵团法院、兵团监狱管理局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专升本和本科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7年、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兵团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兵团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六、 监督与回避

兵团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 其它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兵团党委政法委政治处         0991-2896469

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0991-5988631

兵团法院政治部         0991-5987918

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0991-8820760

兵团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0991-2896297

兵团公务员局         0991-2890637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0991-8883053

(三)监督电话:

兵团纪委信访室                 0991-12388

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91-12380

点击下载>>>

附件一: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

附件二:2016年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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