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4-07-30 17:21: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背景链接  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禁止啃老条款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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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禁止“啃老”条款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缺乏现实操作性,禁止“啃老”入法不如入心。相关部门更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


  标准表述


  [“啃老”现象具体表现]


  一、父母主动“被啃老”


  在少子老龄化、空巢老龄化严重的日本,一些父母宁愿在经济上多付出点,不要成年但未婚的儿女交伙食费,也希望孩子能和自己同住,这种主动“被啃老”的行为背后却有空巢父母对亲情的渴望和成年儿女对父母的情感支持和精神慰藉。


  二、迫于无奈的“啃老”


  在现实生活中,啃老者未必愿意啃老,而是迫于无奈。例如,残疾人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被迫依靠父母生活,这种啃老实非当事人所愿。我国有8000多万残疾人口,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年残疾人口是不得不依靠他人、依靠父母的。


  又如大学生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待业在家或者暂时失业了,也要靠一下父母。现实生活中,甚至一些留学归国的年轻人因为价值观的差别迟迟找不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只好暂在家中依靠父母。这段时间的“啃老”也是迫于无奈的,胸怀壮志的“海归”们也想有朝一日龙入大海、鹰击长空、一偿夙愿。这种“啃老”可以理解为父母对成年儿女不计较的经济支持。在父母之爱的支持下,儿女也许飞得更高、走得更远、做得更好。表面看是“儿啃老”,实质是“老助儿”。


  三、恶意“啃老”


  好吃懒做、饭来张口、蹉跎岁月的“恶意啃老”行为,这是道德上有缺陷的行为,是需要规劝、引导和教育的。这样没有志气的年轻人可能还不少,父母有苦难言。常见的是成年儿女自己不做饭不刷碗不扫地,到父母家蹭吃,儿女轻松父母累。将父母当“长期饭票”的做法一般不为父母所赞赏,甚至因此激化矛盾,亲子反目,这是经常“啃老”的成年儿女需要反思的。


  [参考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给失能特困老人发补贴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孤寡、80周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当地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三、引导开发代际亲情住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四、老年人有权对“啃老族”说不


  针对“啃老族”这一现象,修订草案也做出应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另外,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违法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登记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五、扶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政策、待遇是制约养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创业扶持,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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