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治区公安机关招聘52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2015-06-06 11:31: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及《关于设立新疆互联网安全管理中心等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新党编办〔2014〕162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及《关于设立新疆互联网安全管理中心等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新党编办〔2014〕162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15年公安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22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详见2015年自治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3)。

二、招聘范围: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均可报名应聘。

三、发布招聘信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自治区公安厅网站http://www.xjgat.gov.cn及各地州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安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

四、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5年应届毕业生);

2、新疆大中专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含2015年应届毕业生);

3、俄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乌尔都语、普什图语等小语种考生不限制户籍和生源地;

4、在疆工作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须服务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两年的须服务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须服务满二十四个月。

上述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2)自治区统一选派赴援疆省(市)培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近三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招聘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即:1985年6月30日至1998年6月30日出生),其余年龄段以此类推;

6、符合公安机关政审有关规定(见附件1:报考说明);

7、具备招聘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5年6月5日-6月12日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三)咨询电话:0991-4650800

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查阅《报名流程》,按照网上提示提交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及下载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

对不具备网络报名和准考证打印条件的考生,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给予指导,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报名费和笔试费标准。报名、笔试费用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费每人4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平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拟参加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免报名、笔试费用。

(四)报考人员所填写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凡提供虚假报告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五)每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

(六)专业要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4)(试行)》。

六、笔试

(一)笔试时间:2015年6月28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验》,考试内容为包含行政能力测试和写作的综合试卷,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维吾尔文字统一命制,时间150分钟,满分200分。

(三)笔试对下列人员给予加分政策:

(1)公安革命烈士的子女、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为一级、二级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民警的子女、公安革命烈士配偶、被评为烈士的协警的子女和在反恐战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协警,笔试成绩加30分;

(2)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

(3)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以及“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

(4)符合上述多项条件者,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四)笔试成绩拟于2015年7月18日,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查询。面试入闱情况、资格审查时间及注意事项有关要求在报考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面试入闱的确定: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岗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及以上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出现空缺岗位列入调剂岗位。

七、资格复审

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7月21日-7月22日。由自治区公安厅、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按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面试入闱人员相关材料、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应聘者毕业证书取得时间、迁移户籍、公安机关协警及在疆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以及其余相关证明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7月20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一)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二)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四)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

(五)公安革命烈士的子女、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为一级、二级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民警的子女、公安革命烈士配偶、被评为烈士的协警的子女和在反恐战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协警,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六)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关资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面试

(一)面试时间:2015年7月25日—7月26日。面试地点及注意事项等事宜在报考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面试费由各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满分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面试结束后,在报考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时间、集中地点及注意事项。

(四)总分计算方法:

管理岗位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专业技术岗位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如有总成绩相同的应聘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九、体检

体检时间:2015年7月28日前。

参加体检人员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另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考察

考察时间:2015年8月10日前。

(一)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政审相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二)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

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录用人员在报考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二、调剂

调剂补录须从报考相同地州(市)招聘岗位入围面试并且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

十三、聘用

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四、组织实施。此次招聘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十五、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全程监督自治区公安厅区本级招聘工作。 监督人:自治区公安厅纪委监察室主任 程建荣

监督电话:0991-5586027

各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六、其他要求

(一)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有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二)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报考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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