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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就业援疆,着力做好 2017 年伊犁州直普通高校 毕业生赴江苏培养工作,进一步促进伊犁州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按照《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十三五” 规划》安排,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江苏对口支援伊犁州有关安排部署,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疆外培训与疆内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贫困家庭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选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江苏培养,促进民族之间交往交流 交融,促进伊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州的培养任务,2017 年培养 2012 年以 来未就业全日制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 460 名(面向企事业单位 就业 280 名,自主创业 180 名)。
三、培养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培养对象
1.2012 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母语非汉语高校毕业生国家通用语言水平须达到民族汉考(MHK) 三级乙等及以上; 县市、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上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 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 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基本条件。 4.本人自愿,家庭支持,身体健康。
下列高校毕业生不在培养范围之内: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违规违纪受过行政拘留或被 工作单位除名高校毕业生; 2.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培养的高校毕业生; 3.自治区前期培养中被开除和自愿放弃的高校毕业生。
(二)培养内容
1.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培训内容重点是“五个认同”内容,拟到岗位所需专业知 识、专业技能及政策理论,统一使用汉语授课。 2.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训内容主要是创业政策、创业 意识、创业知识、创业项目、创业队、创业资源、创业市场、 “五个认同”内容等的学习。统一使用汉语授课。
(三)培养时间
培养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可根据培训内容,适当调整。
四、组织实施
(一)培养方式
2017年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采用疆外与疆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疆外培训原则上按照对口支援关系,由各前方工作组和 州直各县市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综合确定培训机构。有创业 意愿高校毕业生在疆内统一组织培训、疆外考察。 2.疆内培训原则上依托自治州高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骨干师资可从江苏选拔。 3.学员实习原则安排在疆内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条件许 可的可安排到江苏相关市县进行。
(二)实施步骤
1.赴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
(1)公布招聘岗位。各县市摸底上报当地招聘岗位,由州 人社局上报自治区审核并公布招聘岗位。 (2)报名和资格审查。各县市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 自愿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学历、专业等情况审查,统一到当地 公安部门进行政审、户籍审查。 (3)考试。自治州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考 核,企业择优确定培养人员。 (4)体检。各县市人社局对考试合格人员统一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费用毕业生自理。 (5)公示。各县市人社局对拟培养人员进行为期 7天的公示。(6)签订协议。经公示后确定的培养人员同用人单位签订 培养协议,报州人社部门备案。 (7)培训。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疆内培训或赴江苏考察培训, 各前方工作组做好协助工作。培训人员实行集中食宿管理。 (8)高校毕业生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2.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养
由州人社局组织开展为期 45 天的理论培训(包括一周的军 训、一周的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新疆稳定、新疆地方史教育)。理 论培训结束后,组织赴江苏对口支援市县开展为期 15 天(含在 途)创业考察,各前方工作组做好协助工作。
(三)考试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高校毕业生思想品德、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能学习、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培养期满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培养合格证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并责令其退还培养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再具有赴江苏培养资格。对严重违反纪律、制度规定者,一律退回原籍、责令其退还培养 期间所有费用。
(四)政策规定
1.培养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主要面向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岗 位就业、基层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计算工龄,给予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培养合格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 后,可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各招聘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4.各县市要优先安排自主创业培养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入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加大创 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可结合实际给予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一定奖励。培养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 事业性收费。
(五)培养经费
此次培养经费由自治区、地州市和援疆经费共同承担。培养期间的学生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由自治区承担,往返交通费、疆内培养高校毕业生住宿费、伙食费。疆内、疆外培养的培训费、见习实习费和疆外培养高校毕业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从援疆资金中支出。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随队人员的生活补贴、 交通费由州、县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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