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考试交流群 529128541
各位考生:
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招考政策,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自治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治区公务员招录对象是哪些人员?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 (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上述第2项人员,可报考职位为新疆户籍(生源)或面向全国的职位。第3-7项人员户籍不限,其中:第3项人员既可以报考面向本类人员专项职位,也可以报考新疆户籍(生源)和面向全国的职位;第4-7项人员既可报考关系人所在户籍地(驻地)的职位,也可报考新疆户籍或面向全国的职位。
面向全国招考的详见《职位表》。
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是指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包括选调生、选派大学生、选派留疆战士、南疆乡镇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
其他涉及新疆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牧民从业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
全国“985”、“211”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2016年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选调生(公务员)报考说明、职位表》。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处理期限未满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录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
7.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8.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其中,有《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四)公务员招录对公务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人员与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须及时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公务回避。
(五)年龄如何界定?
职位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的,为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30周岁及以下的,为1985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25周岁及以下的,为199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非在职)人员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为1975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县、乡机关职位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报考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为197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上述日期均含当日。
(六)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条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6)》(以下简称为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核认定,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的全称如实填写,未如实填写的,后果自负。
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类别(类)包含具体专业。
1.同一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若招录职位界定在 “类”,则该“类”下所有的具体专业都符合专业条件。若招录职位界定在具体专业,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招录职位专业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参考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类,则相应的招录职位均可选择报考。
2.不同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如报考职位限制到“类”,则相同类的高层次学历人员可以报考低层次学历要求的职位。(例:某职位要求专科、经济财务类,则研究生层次的经济学类、本科层次的经济学类专业均符合专业条件);如名称基本相同、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报考人员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后,由招录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专业条件的认定结论。
(七)当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不相同时,如何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条件?
1.专业名称相似的情况。所学专业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符合专业条件。
2.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专业具有包含关系的情况。当报考人员专业包含职位要求专业时,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人员专业为“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可以报考专业要求“机械工程”的职位。
当职位要求专业包含报考人员专业时,如职位要求“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报考人员专业为“机械工程”,由招录机关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3.专业参考目录中含括号专业的情况。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表示包括多种专业。如中文(文秘或秘书)教育。第二种是表示专业培养方向,如学科教学(体育),表示学科教学中培养方向为体育方向的专业。
4.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专业不相同的情况。首先要看所学专业是否已列入专业参考目录。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未列入招录机关职位专业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如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自治区区级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认定,地州市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如名称不同、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报考人员必须与招录机关联系,并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供招录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专业条件的认定。
5.专业不符合职位条件,但具有专业相关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此类情况,不能认定为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人员不能以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其他专业毕业证报考要求“会计学”专业的职位。
6.对专业条件有疑义时,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专业参考目录、公告和政策解答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对专业有疑义时,要向招录机关咨询。招录机关对有疑义的专业,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或提出意见。
(八)户籍(生源)问题如何界定?
1.职位表中户籍一栏为空白或不限的,是指简章规定的报考范围,对户籍条件没有特殊要求,以简章规定为准;标注“面向全国”的,是指中国国籍的均可报考;标注新疆户籍或生源的,是指新疆户籍或生源人员、简章中招考对象第2-7项人员均可报考;标注各有关地州市或县市户籍或生源的,仅限于当地户籍或生源人员报考。
若报考人员报名时有疑问可直接联系职位表注明的咨询电话确定。
2.生源是指在当地具有高中学籍,并从当地考入各类高校的人员。
3. 自治区统一选派到当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等人员)的配偶、当地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在当地工作的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驻当地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除可报考对户籍无特殊要求的职位外,也可报考要求新疆户籍(生源)以及当地户籍(生源)的职位(如伊犁州直户籍人员的配偶是内地户籍,其配偶可报考新疆户籍(生源)、户籍不限(不作特殊要求)、伊犁州直户籍(生源)职位)。
4.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全国、户籍不限(不作特殊要求)以及新疆户籍(生源)职位。
报考人员户籍认定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报考人员须取得该职位规定的行政区域户籍。
(九)辅修第二学位人员怎样报考?
具有高校、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辅修的第二学位只有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可咨询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确认是否符合职位专业学历(学位)条件。
(十)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资格审查部门审核。
(十一)非普通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二)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有什么要求?
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高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并在本人所报考职位录用公示前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
如期毕业但因助学贷款未能还清暂未取得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在本人报考职位录用公示前须提交助学贷款证明及毕业证明,并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及时向报考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2014年、2015年经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十三)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四)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
(十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报考,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的,须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参加“三支一扶”人员计划项目的,须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的,须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提并交资格审查部门审核。
(十六)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项职位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相应的定向职位。
(十七)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应如何认定?
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读和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其在村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得报考定向大学生村官职位。
(十八)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中共党员包括中共预备党员。
(十九)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职位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相关工作经历等),须在2016年3月23日前取得。
二、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报名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在3月23日10︰30—3月29日18︰30期间,报考人员可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或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按照相关提示提交报名信息,进行报名。
党群机关、政法机关个别职位需现场报名,具体要求见简章附件2。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如对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等有疑问的,请直接与职位表中公布的招录机关电话联系咨询。提醒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确定好职位后及时报名,防止最后一天人员集中造成网络拥堵报不上名。
三、笔试
(一)笔试题本答题要求有哪些?
笔试题本统一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维吾尔文字命制。考生可以选择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或维吾尔文字答题,职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二)如何查询考试成绩?
2016年5月27日18:00,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和本人是否进入面试。
(三)如何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南疆四地州等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四)对《汉语基础知识》有什么要求?
1.《汉语基础知识》免考条件是什么?
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使用维吾尔族文字笔试并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2.对职位要求有汉语水平等级考试证书的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汉办关于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项目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有关规定,“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 (1990年版) ”共有11个级别,称为“旧版”;“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2009年版)”共有6个级别,称为“新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2002年版)”共有4个级别,其中2级以上每个级别又包含多个相应等级。
“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3级甲等”基本处于等同级别。职位明确要求提供其中某一种汉语水平考试相应级别证书的,持有与其级别等同的其他两种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人员,也符合职位此项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HSK是一项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化考试,重点考查汉语非第一语言的考生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MHK考试对象为“在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母语为非汉语的中国各少数民族学生。”据此,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报考面向少数民族且要求提供汉语水平等级证书的职位须提供相应证书。
(五)法官、检察官招录政策有何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法官助理职位:报考乌鲁木齐市及所辖区(除乌鲁木齐县)、克拉玛依市及所辖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汉族考生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哈萨克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柯尔克孜语言文字参加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放宽到C类证书;报考其他地区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人员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类以上证书(职位表中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以备注条件要求为准)。
2.检察官助理职位:报考乌鲁木齐市及所辖区(乌鲁木齐县除外)、克拉玛依市及所辖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的汉族考生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哈萨克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柯尔克孜语言文字参加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放宽到C类证书;报考其他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人员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类以上证书(职位表中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以备注条件要求为准)。
以上免考范围不含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试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特殊管理C证人员。
四、考试考务费用
(一)报名、笔试费是多少?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二)面试费用是多少?
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承担。
(三)体检费用如何收取?
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承担。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部门有哪些?
资格审查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的确认、审核。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单位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3.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加资格审查要准备好以下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资格审查地点参加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的,将取消资格,并从本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职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职位表》要求执行。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
3.大学生“村官”需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服务期未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期满服务证书。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等人员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等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报考面向工人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0.报考面向农牧民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户籍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资格审查有报考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或在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未到人员取消资格后,根据面试入闱人员规定的比例,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人员可递补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凡查实有关材料主要信息虚假,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各地、各机关(单位)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登记造册、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记入报考人员诚信档案。
六、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凡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能测评项目的(如孕期人员、伤病期间人员以及身体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的),不适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建议选择其他职位。
七、体检
(一)体检是如何组织的?标准是什么?
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考试录用”栏。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二)对体检结果如果有疑问,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其中,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报考人员进行复检。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不再进行递补(后续考察、公示、录用环节,因不合格取消资格出现空缺职位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三)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注意哪些事项?
报考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医学、心理矫正、狱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教学等职位的考生,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请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认真阅读《招考简章》有关内容,并注意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报考。
八、录用
(一)公示期满后,是不是就可以正式录用了?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拟录用。
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定的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二)公示期满后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多久能够上岗?
公示期满后,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审批、录用的程序,由招录机关通知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到岗。
(三)录用后是不是有岗前培训?
对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初任培训和“双语”培训,并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补录
公务员招录工作基本完成后,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过程的空缺职位,适时开展补录工作。
十、违纪违规处理
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违法怎样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其中:
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
2.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关于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3月24日